【聯合報╱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部分儲蓄互助社幫主要幹部買保單,涉及理財投資的「資金運用」行為,不符保險的「保障」精神。內政部要求金管會出面管理,金管會發函壽險業,即日起不能再承做儲蓄互助社的「新保單」;已承保的舊保單若不具「保險利益」,壽險公司須在限期內退還保費給各儲蓄互助社。
金管會保險局強調,此項禁令是針對儲蓄互助社替自己重要成員或幹部,例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監事等管理階層買保險;但有些互助社與壽險公司合作,引進壽險、儲蓄險,鼓勵一般社員自己付保費投保,則不在管制範圍內。
全台灣共有340個儲蓄互助社,遍布北、中、南、東,離島金門也有。「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」是由全台儲蓄互助社組成的社團法人,所有互助社都是協會會員。
近年來,部分儲蓄互助社幫主要幹部買保單,引發爭議。金管會保險局上周發函壽險業,限制壽險業再接受儲蓄互助社幫自己的重要成員買保單。
保險司官員說,值得爭議的是,付保費的是儲蓄互助社,受益人也是互助社,也就是說,是由儲蓄互助社「付保費並領取滿期金」,投保行為中,主要幹部可能只是「掛人頭」。
據了解,這些儲蓄互助社重要成員都是購買所謂的「類定存保單」,例如利率變動型年金或六年期儲蓄險。這些保單,多是先投入一筆躉繳保費,幾年後就能領回一大筆滿期金。例如交960萬元,六年滿期時,可領回1000萬元,投保者可獲利40萬元。
但保險局官員說,買保險的前提應著重在「保障」,儲蓄互助社是「公益社團法人」,非以營利為目的;但這些互助社買保單的結果有獲利,等於已是理財投資的資金運用,不符合保險法規定。
金管會調查,有四、五家壽險公司承做類似保單。保險局官員說,在上周發函後,這些壽險公司須自行檢視,已承保的保單,要保人(付保費者)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無「保險利益」;若沒有,保單將自始無效,須在限期內退還保費給這些儲蓄互助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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